宋初的榷茶制度_宋朝政治制度的特点_宋初政治体制改革
宋初榷茶体制的建立,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由草创到完善的过程。这一过 程,首先体现为一系列茶叶法令的颁布。先是建隆三年(962年)刘湛奉诏榷茶于蕲春 ,开始对从蕲春北销的江南茶叶实行官府的垄断经营。
随后在乾德二年(964年),将榷茶的范围扩大为所有的江南北销茶,令京师、 建安、汉阳、蕲口并置场榷茶,令民茶折税外,悉官买。商人经营茶叶,需入 金帛京师,指引诣沿江给茶。在确立官府对茶叶垄断经营的同时,还颁行私茶 法:民敢藏匿不送官及私贩鬻者,没入之,计其直百钱以上者杖七十,八贯加役 流,主吏以官茶贸易者,计其直五百钱流二千里,一贯五百及持杖贩易私茶为官 司擒捕者,皆死。也就是在乾德二年实行的榷茶制度,是由沿江的三个榷场(即 榷货务)垄断收购自江南的北销茶,商人经营茶叶,先向京师榷货务输金帛,换 取算买茶叶的凭证:引,然后持引去沿江榷货务算买茶叶。
在乾德三年(965年)之前,榷茶制度还仅仅是针对由北宋境外销往境内的茶 叶,而对北宋境内的茶叶,也即淮南茶,并没有实行禁榷制。对淮南茶禁榷之议, 始于乾德三年。如果说之前禁榷江南茶主要是为了防止南商操纵中原利权,禁榷 淮南茶则是因为宋政府从榷茶中得到了好处,为了充实财政而实行的。且南北茶法不一,不利于榷茶制度的推行。史载乾德三年九月,苏晓建议榷蕲、黄、舒、 庐、寿五州茶,置十四场。后又增加了光州、山场改为十三。淮南茶的禁榷与 禁榷江南茶一样,都是由政府统一收购和批发茶叶。其不同在于,由于淮南在宋 朝境内,所以政府的千预不仅体现在茶叶流通环节,而且涉及到茶叶的生产领域, 淮南榷茶有了关于园户的规定:对于茶叶的生产,置吏总之,六州采茶之 民皆隶焉,谓之园户。淮南榷茶体制运行的流程是这样的:政府先向园户发放 茶叶生产的茶本钱,园户生产茶叶,首先应当先向国家交纳赋税,可以用交纳 一定数额的茶叶代替;园户用茶输租后,余茶悉数卖给国家,由就近的山场收购, 国家支付的对价就是预先发贷给园户的茶本钱。茶叶由十三山场收购后,统一 批发给商人经营。商人经营茶叶,先在京师的榷货务纳金帛,然后持引去淮南的 十三山场领取茶叶。北宋结束五代十国的割据后,把施行于淮南的这一园户管理 制度推向江南。
其三,相对于乾德二年,减轻了私茶的处罚。私自贩卖茶叶十贯以上黥面 送阙下,妇人配为针工,民间私茶减犯人罪之半,榷货务主吏盗茶贩鬻钱五百以 下徒三年,三贯以上黥面送阙下。同时还增加了园户私自毁坏茶树的处罚:园 户辄毁其丛株者,计所出茶论如法。
其一、政府与园户之间。在产茶的江淮闽浙荆湖诸路,将茶叶生产者编制为 园户,设官置吏,统一管理。园户作为专门的茶叶生产者,其与政府之间形成 一种类似合同的法律关系。园户生产茶叶,首先有权获得由政府发放茶本钱, 以此作为茶叶卖给政府的对价。而园户所产的所有茶叶,不管是输粗所用,还是 折税所用,还是卖给政府,最终都垄断在政府手中,商人若要经营茶叶,只能从 政府手中批发。园户负有交出全部所产茶叶的义务,若匿不送官的,以私茶论, 按照所隐匿茶叶的价值处以严厉的刑罚:而且园户应尽量保证茶叶的产量,如果 私自毁败茶树的,要按照这一部分的产量,以比照私茶处罚,这样园户和政府之 间除了横向的合同关系之外,还有纵向的管理关系,其与政府之间的产销关系具 有强制性。可见园户对于自己手中的茶叶并没有现在完全意义上的所有权,产权 关系不明确。园户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既不是买卖合同关系,因为这种买卖不是 双方的合意,是一方的意思的强制;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雇佣劳动关系,因为这 种雇佣也具有强制性。他们之间实际上仍然是一种隶属关系,政府组织园户种植 茶叶,向园户发放茶本钱作为酬劳,园户对自己的劳动成果只具有占有权,而不 是所有权。
其二、政府与商人之间。政府的茶叶经营机构由京师榷货务、沿江六榷货务、 十三山场组成。园户所生产的茶叶,在淮南,由十三山场就近收购并批售;在其他 诸路,由政府就近设置买茶场收购,然后运往在沿江设置的六榷货务,由六榷货 务批发给商人。这三个机构相比较而言,十三山场兼有收购和批发功能;沿江六 榷货务不从园户手中直接收购茶叶,而只是接收由其他诸路的产茶州军的买茶场 收购来的茶叶并批发。二者是并行并立关系。而设置在京师的榷货务但会给交 钞往还,而不积茶货。 也就是说京师榷货务的职能是收钱和发引,不负责茶叶 的具体出纳。商人经营茶叶的,先向京师榷货务(在东南各地政府也可以)纳钱 交款,以射六务、十三场茶,京师榷货务根据商人的要求,区别其所要买的不同场、 务的茶,发给不同的买茶凭证。商人持该凭证(引)到沿江榷货务或者十三山场 去领取茶叶。这里的引,既有代金券的性质,同时又是商人经营茶叶的许可证。 在这里,政府首先充当了一个商人的角色,它把从园户那里买来的茶叶,批发给 茶商,这与一般的商人行为看起来没有什么区别,只是它买茶的行为具有强制性。 它与茶商之间存在一种合同关系,即茶叶买卖合同关系。商人买茶包括两个行为: 先纳钱买引,后持引领茶。交易过程其实在第一个行为就实现了,持引领茶是双 方履行合同义务。这个合同关系与一般的合同不同,具有特殊性,即它给商人设 定了附加义务,商人买茶后,必须按照交引所指定的地点销售,否则要受到惩罚, 这与今天的知识产权法中的许可使用颇为相似。在商人买茶过程结束后,政府与 商人之间仍然是一种行政管理关系,商人按照规定向政府交纳商税,违反了茶法 要受到政府处罚,而且政府也打击私贩,保证守法茶商的正当利益。
其三、以刑法来保障榷茶制度的实施。这包括对园户和茶商私自交易的处罚、 园户私自毁败茶树的处罚、聚众持械贩易私茶的处罚、主管经手茶叶的官吏监守 自盗擅自贩易的处罚,以及对巡防卒私贩茶的处罚,区别上述各种情况,性质轻 重有别,并以贩易茶叶的数量确定不同的量刑等差,形成了比较严密的私茶法。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宋初的榷茶走的是一条官购商销的间接专卖的路 子。由于在这种制度下,商人需要向政府纳钱取得交引来领取茶叶,于是被称为 交引法或者入中法,这是从不同的角度界定的结果。在这一体制下,政府 连接在园户和商人中间,增加了茶叶流通的一个环节,通过对茶叶的低价收购和高价批发来获取专卖利益。由于茶叶牢牢的控制在政府的手中,对私茶进行严厉 的处罚,再加上一系列保证茶叶产量的措施,有利的保证了政府的财政收入,至 道末,鬻钱二百八十五万二千九百余贯,天禧末,增四十五万余贯,可以说, 宋初的榷茶是相当成功的。
北宋的政治制度宋朝统治者为防止藩镇割据的重现和大臣、外戚、女后、宗室、宦官的擅权,镇压劳动人民的反抗,以及防御辽、夏等侵扰,把政治、军事、财政大权最大限度地集中到朝廷,建立起一整套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
宋朝的政治体制大体沿袭唐朝的政治制度,但宰相不再由三省长官担任,而是另以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宰相。又增设参知政事为副相,通称执政,与宰相合称“宰执”。宋朝的相权大幅萎缩,仅负责行政职能。中书门下与枢密院合称二府,掌文武大权。又设盐铁、户部、度支三司,主管财政大权,号称计省。这样三司、宰执、枢密使三权互相制衡,因此削弱了相权,加强了皇权。宋朝还在御史台之外增设谏院和置谏官,这些都是监察机构,负责弹劾等事宜。经过这番改革,而皇帝便可以总揽大权。
制度特点宋朝政治体制的主要特点是中央集权的加强,体现在职官制度上,有几大特点,即中央集权、百官权力分散、重文轻武。
宋朝很重视总结前朝政制利弊,并加以改革和调整,以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收到一定的效果。但去掉一些旧隐患,又生长出一些新弊端,影响着宋王朝国力的发展。“重文轻武”是宋朝职官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优待士大夫的某些特殊制度更充分地体现了这一点。取得入仕资格的途径“入仕”(即开始作官)资格的取得,有三个主要途径,即科举(包括进士、诸科及武举为常选)、制举(特举)和荫补。
摘 要:北宋的禁榷制度承袭唐制包括对盐、酒、茶等的专卖,均是官营国有的垄断性工商业经营,以国家财政状况作为出发点和归宿。北宋的禁榷制度突出反映封建政权对社会经济的强力干预和操控,既促进了国有经济的发展和国家财政结构的变化,同时也扼杀了民间工商业的正常发展。禁榷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财政收入、缓和了社会矛盾,对政治、经济、军事产生重要的影响,但是最终为北宋的统治根基埋下了祸根。
总览宋代榷茶法的沿革,可以看到茶叶专卖制度的形式复杂多变,如果不考 虑他们之间的涵盖关系,出现的茶法名目分别计有交引法、入中法、三说法、四 说法、贴射法、现钱法、通商法、茶马法、茶引法、合同场法等。而且个别茶法 之间一度曾频繁交替适用,比如三说法和现钱法。但是,撇开宋代茶法横向的地 区差异和纵向的频繁变动,我们仍然可以看出宋代榷茶法演变的一条清晰线索, 那就是宋代榷茶法由政府直接控制茶叶的官购商销制的交引法向以茶引的管理来 实现专卖目的的茶引法的转变。
通过对宋代的榷茶法进行一个简单的梳理和分析,就可以看到在宋初,北宋 政府确立的是官购商销的六榷货务十三山场的茶叶专卖体制,而且它在中前期, 直试图维持的也是这样一种秩序。尽管在宋初川峡和广南实行通商法,我们通 过前面本文的第二部分的论述已经知道,通商法是个权宜之计,它从根本上是不 符合政府利益的。因而在神宗熙宁、元丰年间,分别对川茶和广南茶实行了禁榷。 从形式上看,茶马法下政府垄断收购茶叶以茶博马,和交引法存在着不同,但其 区别只是在于商人由入钱取茶变成了入马取茶〃所以其实质仍然是官购商销的榷 茶法〃在东南茶法为沿边入中所坏的大部分时间里,不止一次响起通商的呼声, 但是政府宁可反复交替适用三说法和现钱法也不以通商法一劳永逸的革除其弊, 这说明官购商销的榷茶制度比起来通商法,更符合政府的利益。而嘉祐通商法之 所以能够推行,并且延续四十年,正是因为入中法已经走到了穷途末路,再没有 任何回旋的余地,而其带来的高额虚估和加抬,又使得北宋政府当局深深震撼, 心有余悸。通商法不符合政府的利益要求,其被废除是必然的,这早在川茶通商 的终结上己经验证?在崇宁年间北宋政府再次变革茶法,恢复了官购商销的禁榷 制。
在官购商销制确立的短短几年后,政府对茶法再次进行改革,确立茶引法。 在茶引法的榷茶模式下,政府不再控制茶货,而是通过茶引印卖权的垄断来实现 专卖利益。推动政府榷茶法改革的动力,当然是最大限度的获取茶利。而政府之 所以如此重视榷茶制度,因为在宋代商品经济发展的情况下,茶利的收入已经对 政府财政举足轻重。如前所述,汪圣铎先生认为,宋代专卖收入在财政结构中和 两税并驾齐驱,构成宋代财政的两大收入。但是官购商销的体制,存在着许多弊 端,不利于政府最大限度的获取茶利。茶引法政府垄断茶引印卖权、放开茶货的 做法较之官购商销的体制,对于茶利的增收有以下优势:首先,降低了政府的费 用。在茶引法下,政府免除了茶叶收购、运输、储存的费用,在交引法下茶叶在 政府场务陈积腐败以致焚毁的情况,也不会在茶引法下重演,而且政府直接控制 茶叶,在边地局势紧张的时候,又有用于沿边折中、再次败坏茶法的可能。
其次, 茶引法对于防范私茶、保障榷茶制度的成功运转,更具有优势。通过茶引的印卖、 批注和销讫管理,政府能够对商人贩茶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管,在一定程度上有效 的防止了私茶的产生。再次,茶引法赋予商人和园户直接交易的权利,使茶叶的 交易受到市场规律的调节,这对于调动商人贩茶的积极性,进而促进茶叶产量和 质量的提高都有重要的意义。茶叶贸易的发达,必然会带来政府茶引引息和商税 收入的增加,最大限度的实现政府的专卖利益。最后,茶引法有利于茶利集中于 中央。中央集权是宋代的基本国策,鉴于唐末五代十国藩镇割据的教训,宋朝自 宋初就采取了一系列的加强中央集权的措施,将地方的权力尽大限度的收归中央, 其中财政权尤其重要。茶引法的模式下,政府通过印卖茶引来实现专卖利益,由 于茶引的印造和发卖都直接由中央的特定部门控制,地方根本没有截留茶利的余地,使茶叶的专卖利益完全收归中央。所以,由官购商销的榷茶体制向茶引法的 转变,是宋代榷茶法变革的必然趋势。
宋代的茶引法是我国古代专卖制度成功的典范,对以后的元、明、清各朝的 茶法都有着深刻的影响。元、明、清三代的茶法虽各有特色,但都不脱以以引榷 茶的模式。尤其是明代的茶法,更是体现了其对宋代茶法的直接借鉴。明代的榷 茶法和宋代前期一样,也划分为东南茶法和川陕茶法。明政府在东南实行茶引法, 而在川陕则实行茶马法,这和北宋末期的榷茶法完全如出一辙。这是因为宋明两 朝都是汉族政权,以茶博马对其保障军备和羁縻诸蕃具有重要意义。茶马法在元 代和清代也是存在的,但是其对于政府的意义不如宋明两朝重大。总的来说,宋 代的茶引法是元、明、清三代榷茶法的蓝本,而元、明、清三代的榷茶法是对宋 代茶引法的进一步完善和细密化。
宋初榷茶体制的建立,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由草创到完善的过程。这一过 程,首先体现为一系列茶叶法令的颁布。先是建隆三年(962年)刘湛奉诏榷茶于蕲春 ,开始对从蕲春北销的江南茶叶实行官府的垄断经营。
随后在乾德二年(964年),将榷茶的范围扩大为所有的江南北销茶,令京师、 建安、汉阳、蕲口并置场榷茶,令民茶折税外,悉官买。商人经营茶叶,需入 金帛京师,指引诣沿江给茶。在确立官府对茶叶垄断经营的同时,还颁行私茶 法:民敢藏匿不送官及私贩鬻者,没入之,计其直百钱以上者杖七十,八贯加役 流,主吏以官茶贸易者,计其直五百钱流二千里,一贯五百及持杖贩易私茶为官 司擒捕者,皆死。也就是在乾德二年实行的榷茶制度,是由沿江的三个榷场(即 榷货务)垄断收购自江南的北销茶,商人经营茶叶,先向京师榷货务输金帛,换 取算买茶叶的凭证:引,然后持引去沿江榷货务算买茶叶。
在乾德三年(965年)之前,榷茶制度还仅仅是针对由北宋境外销往境内的茶 叶,而对北宋境内的茶叶,也即淮南茶,并没有实行禁榷制。对淮南茶禁榷之议, 始于乾德三年。如果说之前禁榷江南茶主要是为了防止南商操纵中原利权,禁榷 淮南茶则是因为宋政府从榷茶中得到了好处,为了充实财政而实行的。且南北茶法不一,不利于榷茶制度的推行。史载乾德三年九月,苏晓建议榷蕲、黄、舒、 庐、寿五州茶,置十四场。后又增加了光州、山场改为十三。淮南茶的禁榷与 禁榷江南茶一样,都是由政府统一收购和批发茶叶。其不同在于,由于淮南在宋 朝境内,所以政府的千预不仅体现在茶叶流通环节,而且涉及到茶叶的生产领域, 淮南榷茶有了关于园户的规定:对于茶叶的生产,置吏总之,六州采茶之 民皆隶焉,谓之园户。淮南榷茶体制运行的流程是这样的:政府先向园户发放 茶叶生产的茶本钱,园户生产茶叶,首先应当先向国家交纳赋税,可以用交纳 一定数额的茶叶代替;园户用茶输租后,余茶悉数卖给国家,由就近的山场收购, 国家支付的对价就是预先发贷给园户的茶本钱。茶叶由十三山场收购后,统一 批发给商人经营。商人经营茶叶,先在京师的榷货务纳金帛,然后持引去淮南的 十三山场领取茶叶。北宋结束五代十国的割据后,把施行于淮南的这一园户管理 制度推向江南。
其三,相对于乾德二年,减轻了私茶的处罚。私自贩卖茶叶十贯以上黥面 送阙下,妇人配为针工,民间私茶减犯人罪之半,榷货务主吏盗茶贩鬻钱五百以 下徒三年,三贯以上黥面送阙下。同时还增加了园户私自毁坏茶树的处罚:园 户辄毁其丛株者,计所出茶论如法。
其一、政府与园户之间。在产茶的江淮闽浙荆湖诸路,将茶叶生产者编制为 园户,设官置吏,统一管理。园户作为专门的茶叶生产者,其与政府之间形成 一种类似合同的法律关系。园户生产茶叶,首先有权获得由政府发放茶本钱, 以此作为茶叶卖给政府的对价。而园户所产的所有茶叶,不管是输粗所用,还是 折税所用,还是卖给政府,最终都垄断在政府手中,商人若要经营茶叶,只能从 政府手中批发。园户负有交出全部所产茶叶的义务,若匿不送官的,以私茶论, 按照所隐匿茶叶的价值处以严厉的刑罚:而且园户应尽量保证茶叶的产量,如果 私自毁败茶树的,要按照这一部分的产量,以比照私茶处罚,这样园户和政府之 间除了横向的合同关系之外,还有纵向的管理关系,其与政府之间的产销关系具 有强制性。可见园户对于自己手中的茶叶并没有现在完全意义上的所有权,产权 关系不明确。园户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既不是买卖合同关系,因为这种买卖不是 双方的合意,是一方的意思的强制;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雇佣劳动关系,因为这 种雇佣也具有强制性。他们之间实际上仍然是一种隶属关系,政府组织园户种植 茶叶,向园户发放茶本钱作为酬劳,园户对自己的劳动成果只具有占有权,而不 是所有权。
其二、政府与商人之间。政府的茶叶经营机构由京师榷货务、沿江六榷货务、 十三山场组成。园户所生产的茶叶,在淮南,由十三山场就近收购并批售;在其他 诸路,由政府就近设置买茶场收购,然后运往在沿江设置的六榷货务,由六榷货 务批发给商人。这三个机构相比较而言,十三山场兼有收购和批发功能;沿江六 榷货务不从园户手中直接收购茶叶,而只是接收由其他诸路的产茶州军的买茶场 收购来的茶叶并批发。二者是并行并立关系。而设置在京师的榷货务但会给交 钞往还,而不积茶货。 也就是说京师榷货务的职能是收钱和发引,不负责茶叶 的具体出纳。商人经营茶叶的,先向京师榷货务(在东南各地政府也可以)纳钱 交款,以射六务、十三场茶,京师榷货务根据商人的要求,区别其所要买的不同场、 务的茶,发给不同的买茶凭证。商人持该凭证(引)到沿江榷货务或者十三山场 去领取茶叶。这里的引,既有代金券的性质,同时又是商人经营茶叶的许可证。 在这里,政府首先充当了一个商人的角色,它把从园户那里买来的茶叶,批发给 茶商,这与一般的商人行为看起来没有什么区别,只是它买茶的行为具有强制性。 它与茶商之间存在一种合同关系,即茶叶买卖合同关系。商人买茶包括两个行为: 先纳钱买引,后持引领茶。交易过程其实在第一个行为就实现了,持引领茶是双 方履行合同义务。这个合同关系与一般的合同不同,具有特殊性,即它给商人设 定了附加义务,商人买茶后,必须按照交引所指定的地点销售,否则要受到惩罚, 这与今天的知识产权法中的许可使用颇为相似。在商人买茶过程结束后,政府与 商人之间仍然是一种行政管理关系,商人按照规定向政府交纳商税,违反了茶法 要受到政府处罚,而且政府也打击私贩,保证守法茶商的正当利益。
其三、以刑法来保障榷茶制度的实施。这包括对园户和茶商私自交易的处罚、 园户私自毁败茶树的处罚、聚众持械贩易私茶的处罚、主管经手茶叶的官吏监守 自盗擅自贩易的处罚,以及对巡防卒私贩茶的处罚,区别上述各种情况,性质轻 重有别,并以贩易茶叶的数量确定不同的量刑等差,形成了比较严密的私茶法。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宋初的榷茶走的是一条官购商销的间接专卖的路 子。由于在这种制度下,商人需要向政府纳钱取得交引来领取茶叶,于是被称为 交引法或者入中法,这是从不同的角度界定的结果。在这一体制下,政府 连接在园户和商人中间,增加了茶叶流通的一个环节,通过对茶叶的低价收购和高价批发来获取专卖利益。由于茶叶牢牢的控制在政府的手中,对私茶进行严厉 的处罚,再加上一系列保证茶叶产量的措施,有利的保证了政府的财政收入,至 道末,鬻钱二百八十五万二千九百余贯,天禧末,增四十五万余贯,可以说, 宋初的榷茶是相当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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